【以案说法】兄妹“零口供”获重刑
时间:2021-06-26  来源:大庆市检察院   作者:郭东旭     编辑:何其伟     审核:张旗兵     录入:何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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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出狱重操贩毒“旧业”,一审被判死刑

妹妹运输近4斤毒品,一审被判无期

——兄妹“零口供”获重刑

张嘴“不知道”,闭口“没看见”,实在躲不过去了,还是死不承认。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毒案件中,案涉8人,只1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余涉案人员均不认罪。面对这样的“零口供”毒品案,检察官们耗时耗力,深挖细究,详实取证。最终,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死刑不等的重刑。

 

本案戏剧性的是,在警方布控主犯朱某男(化名)时,原本视野外的妹妹“意外”现身。一系列“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操作,让本想“简单帮个忙”的妹妹也身陷囹圄。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以为可以通过“零口供”逃过一劫的妹妹,最终却没能突破检察机关细致的证据链条和缜密的推理防线。最终,兄妹二人分别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一审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东北人”要“猪肉”

2019年8月,大庆市公安机关发现,一名绰号“彪子”的男子,与当地多名有涉毒前科人员往来密切,警方认为该男子有重大贩毒嫌疑。经过进一步侦查,一个以“彪子”为首、涉案人员近百人的吸贩毒团伙浮出水面。

8月中旬, 东北人“彪子”筹集大量毒资来到广州,准备通过“朋友”刘某文购买冰毒。

 

“中间商”刘某文经过一系列打听了解到:“冰毒质量差一些的10万元一公斤,质量好的要13万元左右一公斤。” 

层层托“朋友”找“关系”,最终,东北人“彪子”以26万元,从朱某男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2953.4克。

随着对案件线索的逐步掌控,侦查机关开始收网“上线”主犯朱某男。

 

主犯之妹“意外”现身

2019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一辆大巴车从广东省某客运站缓缓驶出,行至某一路口处,一男子上了车。

上车后,该男子先后两次调换座位,坐至司机身后处。他时不时用目光扫着前后门,神情有些焦虑。

此人,正是朱某男。

车辆行至某桥处,瞥见一手挎包的女子上了车,朱某男这才定下神来。

这名女子便是他的亲妹妹朱某女。

朱某女落座后,朱某男如释重负,松了一口气。

17时许,大巴车在某高速站出口驶出时被拦停。

见大巴车缓缓停下,朱某男心下一惊。但他没有慌,一直佯装无事,坐着没动。

随后民警上车,告知乘客不要走动,需检查身份证。

眼看着警察要过来“查”自己,朱某女“惊到”了。她起身从后门匆忙下车,将灰色手提包顺手扔在了车下。民警发现她下车,立即让她上车别动。她只好又走到前门,在前门口处坐了下来。

重回车上的她却发现,民警此时已牢牢控制住了朱某男,看着距自己一步之遥的哥哥被警察控制着往车下带,她不由地与哥哥对视了一眼。此时,她心更慌了。

 

哥哥被带下车后,朱某女时不时望向窗外——为此,她还特意换到窗边的位置。

与此同时,被她扔掉的灰色手提包也被发现了。

有眼尖的乘客大声喊,“冰毒啊!”围观乘客开始议论纷纷。朱某女此时彻底慌了,她开始局促不安。

在灰色手提包里,警方查获毒品两包。后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9.2%和70.0%,净重为1997.9克。民警上车询问,这是谁的包?朱某女听闻,将头深低,没有吱声。

民警继续在包里翻找——除几件衣服,竟还翻出了一张实名高铁票。

 

“我什么都不知道”

警方搜出的高铁票上,赫然写着朱某女的名字。

警方多次在车上询问,谁叫朱某女,但朱某女一直未做声。民警走到她跟前,查验身份证,并询问她车下面灰色的手提包是否是她的,她回答“不是。”民警又问她,包里实名的高铁票是否是她的,她回答“是。”

承认高铁票是自己的,却不承认手提包是自己的。面对这一蹊跷局面,朱某女和“赃物”被共同带离了大巴。

朱某女是81年生人,无固定职业。

在公安机关的7次供述与辩解中,朱某女从始至终都不承认明知其携带的灰色手提包内藏匿毒品。供述中,她始终坚称灰色手提包是其哥哥给她的,她不知道里面有毒品,毒品不是其本人的。

在检察机关对她进行讯问时,她依然咬死不知道包里有毒品。

朱某女先是极力撇清与包的关系,在包被证实是其所有后,又极力撇清与毒品的关系。她说:“当我听到说包里有毒品,知道是我的包时,我非常害怕,奇怪包里怎么会有毒品,后来警察在我包里搜出高铁票的时候,我就平静了,想毒品也不是我放的,有什么害怕的,所以就承认了是我的包。”

 

朱某女说灰色的手提包是自己几年前买的,平时放在妈妈家,其哥哥朱某男后来用了这个包。那天是她哥哥把包拿给她的,她不清楚这个包里有什么东西。她哥让她去宾馆接人,但她不清楚接她的人是谁,她哥没有说,她也没有去看包里面的东西,不清楚里面装什么,她不清楚也没有问。

检察官问朱某女,以前她哥是否找过她,让她带东西去广州。她说,“这是第一次。”

“既然是第一次找你带东西去广州,你为什么没有拒绝?”

“我当时什么也没想,我就去了,我也没问我哥为什么要去。”朱某女回答说。

“那你明知道朱某男有贩毒前科,这次给你一个包,让你送到指定地点,你是否意识到了这包中的物品可能是毒品?”检察官继续追问。

“我没有意识到。”朱某女说道。

对于案发时,她为什么将灰色手提包扔在车外的地上。朱某女解释称:“我当时一手拿着朱某男给的包,另一个手拿着装身份证的包,我以为查身份证很快,我就把包放在地上了,我拿着装身份证的包上车了。”

对于乘坐同一大巴车的哥哥,朱某女也称没有看见。

对于是否是他指使妹妹去交易,朱某男说:“我不知道,我没有让我妹妹干这种事,我完全可以自己坐车带这个毒品。”

朱某男称自己没有去过妹妹的住处,没有见过妹妹;当时自己是因为身体不舒服,坐大巴车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看病,还没到就被警察抓了;不知道妹妹与自己同坐一辆车,也不知道妹妹包中的2公斤冰毒要给谁……

民警让朱某男对大巴车上的人进行辨认时,朱某男称能辨认出大巴车上的自己,但对于同乘一辆大巴车的妹妹,表示”认不出,看不清”。

 

人赃并获,审讯却遇瓶颈

在检察审讯环节,朱某女始终矢口否认包是她本人所有。面对包中的实名制车票及她本人的两件衣服,朱某女无力辩解,松口承认了包是她的。但对于包里的毒品,她坚称与她无关。

“可能是中途有人把毒品放进去的,或者我哥给我的时候就已经偷偷放里面了,里面的毒品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

朱某女有没有参与运毒?

近2000克的毒品到底是不是哥哥指使她运的?

“1900多克,这么大的量按照法律来讲,已经足够判到重罪了。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起犯罪。因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朱某女明知包内有毒品,所以‘是否明知’成了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杰告诉记者。

面对朱某女的供述,检察官对所有证据一遍一遍地进行细致梳理。

“经过我们审查,哥哥朱某男将一灰色手提包交给妹妹朱某女后,朱某女曾打开手提包将自己的一条红色花裙子和一条牛仔裤放入其中。在公安人员进行临检时,朱某女将此手提包带下车后,丢弃在车下自行离开。且通过车上监控视频我们发现,朱某女在上车后出现了神色紧张、表情异常等动作。在公安机关上车多次询问手提包过程中,在明知手提包是她本人的情况下,她全程回避、予以否认。后期,我们还专门对手提包内存放的物品进行了陈列分析,发现毒品是被几件女士衣物包裹起来,精心隐藏摆放在提包内的,且监控录像显示,在朱某女上车后,手提包一直被放置在座位上,无人碰过。通过上述系列推理,结合朱某女的供述和本案其他证据,我们推定朱某女是明知携带的是毒品的。”张杰说道。

攻克了朱某女,检察人员开始梳理朱某男及兄妹二人共同犯罪的证据。

朱某男在公安机关共有9份供述,其对“彪子”贩卖毒品及运输毒品的事实拒不供认;对酒店的监控截图中的人员、查获的毒品等,朱某男皆称没有去过或者无法辨认。

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周伟告诉记者,法院对死刑采取的是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对于朱某男来说,在直接证据不充分、言辞证据不稳定,且零口供的前提下,能够被一审判处死刑,这种情况是比较少有的。

“这说明检察机关的证据链条足够完整、可信,所以认定的犯罪事实才能被法院采纳。”周伟说道。

在检察人员对除兄妹二人以外的其他贩毒人员进行审讯时, 几名犯罪嫌疑人始终在有罪供述和辩解供述中反复跳转,给办案检察官的工作带来巨大难度。供述的反复直接影响着事实——特别是本案主犯朱某男的事实认定。加之朱某男自始至终的拒不认罪态度,办案检察官的审查工作一度陷入瓶颈。

 

夯实证据链条是关键

面对朱某男“零口供”拒不认罪的强硬姿态,检察官只好改变战术——另辟蹊径通过证人证言让他“遁形”。

 “朱某男既然是这起贩毒案件的最‘上线’,那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去夯实毒品去向的证据链条,让证据链形成一个个闭环,用证据让几名嫌疑人的供述得到相互印证”周伟说道。

为了对朱某男“下线”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多种供述进行验证,检察官把自进货人“彪子”从哈尔滨出发开始、到广州机场后与中间人的碰头、毒品交易经过,直至离开交易地市被警方抓获的每个过程的监控录像、微信截图、取款凭证、车辆信息、毒品克数等所有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了一一比对。

仅这一过程,检察官就耗时10余天。

“印象最深的就是贩毒过程中最关键的那5个小时证据录像,也就是朱某男与他下线的几名贩毒人员交易的过程,为了让手上证据与证言能够相互佐证,我们前后梳理了录像光盘8张,关键画面我们以秒计算嫌疑人行动。甚至嫌疑人到房间后的落座情况、从交易宾馆房间出来后不同人员的走向、毒品几次更换塑料袋的颜色都被我们深挖了出来,进行了一一比对。”张杰说道。

在检察官详尽、周密的证据链条前,几名“下线”无处遁逃,最终认罪伏法,承认了贩毒事实。

那么妹妹朱某女携带的毒品与哥哥朱某男的贩毒到底有没有关联呢?

根据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证实朱某男通过中间人向“彪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予以认定;其指使朱某女运输毒品的事实,仅有朱某女的指控及同坐一辆大巴车的证据,由于只有单方面“孤证”缺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故无法认定其与朱某女运输毒品的行为存在关联,故不能予以认定。

2020年6月10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8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6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某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涉案的“彪子”、刘某文、曾某州等”中间人“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中对刘某文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