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听证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1-01-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恒磊
录入:李恒磊
审核:杨弘韬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3.监督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的权利,有撤回监督申请的权利;
4.支持起诉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有撤回支持起诉申请的权利;
5.其他当事人有提出申请监督或者申请支持起诉的权利;
6.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7.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证的权利;
8.经检察机关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向当事人发送的检察文书的权利;
9.有申请参加听证的检察人员、受邀请参加听证人员、记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参加听证的检察人员、受邀请参加听证人员、记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听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不作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
3.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秩序、听证须知、听证纪律和保密要求,不泄露、侵害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实施妨害听证的行为;
4.尊重法律,尊重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尊重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