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听证纪律
时间:2021-01-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恒磊
录入:李恒磊
审核:杨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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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人员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听从主持人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听证秩序。
2.全体人员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听证的行为,不得携带有毒、污染、有害、危险、管制物质、物品进入听证场所。传染病患者禁止进入听证场所。
3.全体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携带、食用饮食,不得携带、使用手机、电脑及其他通讯工具、摄录设备、电子设备进入听证场所和传播听证活动。
4.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言、陈述和辩论,记录或者使用通讯、视听、摄录等设备,须经主持人许可。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随意站立、走动和进入听证区,不得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通讯工具、视听设备、摄录设备等传播听证活动。
6.经许可进行摄录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听证活动。